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数字 |
内容 |
| 15公里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
| 70公里 |
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
30公里 40公里 |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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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公里 70公里 |
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
70公里 80公里 |
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
50米 30公里 |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
120公里 60公里 |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
2条车道 100公里 |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 |
3条车道 110公里 90公里 |
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
100公里 100米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
200米 60公里 100米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
100米 40公里 50米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
50米 20公里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
0.5米 4米 |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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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米 |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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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米 100米 |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
4米 10米 |
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
| 30米 |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
| 50米 |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
100米 50米 |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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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米 50米 |
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150米至50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 |
| 150米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
| 30厘米 |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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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0千克 |
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 |
| 3.5吨 |
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按照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 |
| 3%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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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 70周岁 |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
18周岁 60周岁 |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
21周岁 50周岁 |
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
24周岁 50周岁 |
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
26周岁 50周岁 |
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
60周岁 每年 15日 |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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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厘米 |
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
| 150厘米 |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
| 15日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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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 |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
| 3年 |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 |
| 3年 |
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 |
| 5年 |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 |
| 2003.10.28 |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数字 |
内容 |